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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006-11-9 8:35:20 来源:中新社 点击: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王兆寰)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并予以执行,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投资管理人员即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他们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同时,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意见》还强调,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此外,《意见》进一步表示,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拟离开工作岗位一个月以上;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情形,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若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证监会将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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