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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外方胜诉逾六成 警示声声诫国人
2007-1-10 8:33:52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

    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除法定不公开审理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外,北京一中院一律公开审理;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公开开庭计划,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在北京法院网上公开……

    有关法律专家就此表示,这些公开方式,不但在北京的法院实施,也在上海、四川、山东等许多地方的法院实施,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公正。

    一次提醒

    守法是最好的保护

    从近年陆续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守法意识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以2005年新东方学校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TOEFL试题著作权案为例,1989年至1999年10年间,美国考试中心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版权意识之强烈可窥一斑。1997年8月17日,新东方学校与美国考试中心签署了有效期为1年的协议,取得以非独占性方式复制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对外销售。

    此后,美国考试中心调查发现,新东方学校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中,违反协议原封不动地使用了TOEFL试题,遂将新东方学校推上被告席。

    这场官司败诉,新东方学校交了370余万元人民币的“学费”。

    宿迟说:“虽然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有很大进步,但在保护程度及操作层面上,仍存在较大差距。”

    事实上,国内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中败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心存侥幸地“沾光”,故意侵权;一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状况和法律制度研究不够,在知识产权保护“壁垒”前败下阵来。

    宿迟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内企业败诉率高,是一个重要警示:对知识产权绝不能侥幸搞“拿来主义”!要讲诚信,不要“沾光”;否则,就会被告上法院,遭受经济和信誉双重损失。

    “守法,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宿迟认为,国内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提高知识产权水平。在引进国外技术的消化过程中,要学会合法避开外国公司设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更需加大投入,研发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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