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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有利中小企融资
2007-10-1 8:31:3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王宇)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办法指出,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这将有利于缓解企业尤其是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融资难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央行广泛听取了各有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设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成立了专题工作组,认真起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由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将于10月8日开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记者王宇 张旭东)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

  为改善我国融资结构,促进债券市场协调发展,现就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张旭东)中国人民银行28日京举办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签字仪式,并同时宣布将于5月8日开办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所谓自动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在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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