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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拟出台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增幅在集体协商之列
2007-12-13 8:20:42 来源:信息时报  [ 打印 ]

 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由该厅、省总工会与省企业联合会共同出台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据悉,这是我省配合明年新法实施出台的首个相关办法。而倍受广大职工关注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等重要事项都在集体协商之列。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针对目前企业工资分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工资调整专项集体合同。意见指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据介绍,广东省自2001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全省已有4.7万多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意见要求,各地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0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未组建工会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意见同时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旦企业违反工资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

  企业内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

  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

  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职工福利以及与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做法:

  根据意见,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要推选代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任何一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明确提出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对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回应要约,并做好协商准备。

  工资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说明,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在原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要约,进行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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