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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交强险:“民心”险种缘何饱受质疑
2007-12-14 8:19:12 来源:新华网  [ 打印 ]

 备受关注的以“提保额、降保费”为主题的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14日将在京举行 。交强险,一个怀着良好初衷诞生的社会公益险种,却在实践中激起了争议,有人说它是暴利,有人为它的公益本性辩护。通过听证会这个各方得以平等、公开发表意见的平台,交强险能否走出尴尬?

  交强险赔偿原则上是否有“硬伤”?

  我国于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赔偿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严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赔偿原则,才拉升了交强险后来的定价水平。也正是由于无责任也要赔,才产生了“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而要赔钱给他”的不合理现象,修理厂撺掇车主或保险公司基层人员钻法律空子骗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说,现在全世界的交强险基本上就是保障生命的,不保护财产。但国内的交强险有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无责情况下要赔400元),车与车只要一追尾这个钱就得赔出去。虽然赔偿限额并不高,受损方有能力自负,但保险公司付出的管理成本却很高。而这块成本最终还是会体现到费率水平上。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酝酿对交强险制度进行改革。交强险能否剔除财产无责赔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保额低、保费高、重要配套制度缺位,“民心”险种难得民心

  现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6万元,全国执行统一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其中,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每年交保费为1050元。不少车主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费进行比较,认为交强险太贵了。北京一位车主赵先生说:“我买保额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打折价才七八百元,交强险赔偿额少了4万元,但交的保费却多了一两百元。”

  在北京地区,车主如因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一人死亡,死亡补偿费动辄10万元以上。交强险5万元的死亡赔偿限额确实显得“捉襟见肘”,车主往往还需另行购买商业三者险进行补充,否则超出5万元以上部分的赔偿就只能由车主个人承担,导致少数司机发生事故后往往害怕赔得倾家荡产而“选择”了肇事逃逸。虽然交强险能将一部分保费收入拨付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肇事车逃逸、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形下无辜受害人的救治等社会问题,但由于这个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目前还没出台,很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无法获得应得的救助。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较严峻,交通事故发生率在全世界处于较高水平。以2006年为例,我国的万车死亡率是6.6,即每1万辆车造成的死亡人数是6.6个人,也就是说我国平均每1515个车主要赔付一个人的死亡。而同期美国的万车死亡率为1.8,日本仅为0.8。因此单从生活现实来看,我国广大机动车投保人及社会公众对交强险提出了更高保障额度的需求。但在保险定价过程中,又必须面对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才能确保交强险具有比较稳健的偿付能力。这实际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两难”局面。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均享受国家财政支持。比如,如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则政府给予一定的代办费,公司无需承担盈亏结果;如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经营,则政府给予营业税减免等,公司盈亏自负。但在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尚未清晰,目前在政策层面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是替政府代办还是在商业经营,这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所处的“角色”十分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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