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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飞行员跳槽须向原单位至少支付70万元
2008-4-6 8:12:08 来源:东方早报  [ 打印 ]

 

    3月20日,两名飞行员准备启动空客客机。CFP资料图。     

    民航华东管理局昨日(4月5日)表示,4月1日,《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不仅对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年流动率作出明确规定,更提及飞行员跳槽时,新老东家必须对飞行员“转会金”的支付金额协商一致。

    飞行员跳槽有三个条件

    根据该《管理办法》,飞行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流动的资格: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但《管理办法》并不是刚刚开始运行,华东管理局2006年9月就曾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从那时起,华东地区飞行员流动,就是按照试行办法操作的。而今年4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仅对试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两者的大致内容并没有差异。

    华东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对原国家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部委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细化。

    飞行员流动比例有规定

    根据4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为确保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保证民航正常生产,制定了这个年最高流动率,“如果没有这个比率加以约束,飞行员大规模跳槽流动,人心不稳,非常容易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在此规定下,同一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流动,需要按照先后顺序排队。一旦该年度流动率已经饱和,想跳槽的飞行员便需要等候到以后年度。

    民航华东管理局表示,《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使飞行人员的流动管理有章可循,从而确保飞行队伍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得到了国家民航局的认可,并有意将其推广到全国民航系统。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摘要

    ◆ 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三项条件: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 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培训费用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

    ◆ 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

    ◆ 如果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 《管理办法》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可操作性不大 1%比例无法满足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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