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新余广电 | 新余信息 | 信息中心 | 纠客电影| 彩信铃声 | 心晴博客 | 发展论坛 | PPPOE自助服务
当前位置:首页 > 频道 > 综合信息 > 国内 > 正文

 

Google
·热点新闻

·制售假药致人死可判死刑 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国家环保总局:落实环保规划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联合国《2007年世界社会状况报告》:促进体面就
·布什会见杨洁篪 美重申反对台当局推入联公投
·俄军战略核武器全面备战 应对北约“现实威胁”
·马德里申办2016年夏季奥运会 萨翁希望中国支持
·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汇丰银行在广东东莞开分行 内地网点扩至53间
·三峡生态试点资金未超预算 移民资金达529亿 
·江西隆重纪念中国“铁军”新四军成立七十周年

·证券行情
上证指数


代码对照表   

·JOKE视频
制售假药致人死可判死刑 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2007-11-29 9:08: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打印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可能成为判断是否制售假劣药品的鉴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才可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顶部】【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最高检: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 全力为百姓诉讼清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审 调解地位引起关注
·担不担?由谁担? 司机无过错赔偿条款再引争议
·《物权法》今起正式实施 可能出台后续司法解释
·布什提名前联邦法官穆凯西为新任司法部长
·渝水区法院力促司法警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评 论:
 
江西广电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1403043
服务热线:13807908509 E-mail:xytvnet@jxtvnet.com
xy.jxgdw.com Copyright©200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