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七台河市公安局多次用电话联系,多次向黑龙江省公安厅索要“事故责任认定报告书”和“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却迟迟没有得到。
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时并未及时向上级汇报,也没有向省委、省政府反映。此外,办案机关及具体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不熟悉,从而影响了诉讼进程,导致“11·27”案一直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踢皮球”。
据七台河市有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12月15日,省煤监局事故调查处给七台河市公安局带来了电子版的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七台河市检察院认为是非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007年6月5日,国家煤监局将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汇报稿)传真给七台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确定办理此案的新兴区检察院认为没有法律效力。
2007年10月9日,新兴区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尚需完善,并列举了退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0日,市公安局将补充侦查的材料和卷宗再次移送检察院。10月24日,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补充侦查材料和卷宗移送新兴区检察院。
从2005年12月13日至今年11月26日,该案件所有责任人都曾被多次刑事拘留又多次被取保候审,直到今年11月27日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执行逮捕,12月4日,11名嫌疑人正式收到起诉书。
针对此案久拖未决之事,七台河市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案不仅将很快有结果,相关办案人员迟办案件的责任也会受到追究。
结果追踪机制亟待建立
有关人士认为,七台河矿难两年未处理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果追踪机制需建立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目前,事故调查组往往在责任查清后把责任人移交给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审判需要一定的程序,如何审判、什么时候审判,都是司法机关的事,而这些司法机关往往都是当地的,或多或少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一些事故责任人往往就抓住这一点,买通司法人员或者对司法人员加压,故意拖延审判,使责任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背后甚至还隐藏着徇私枉法问题。
在造成108人死亡的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事故发生后,刘官屯煤矿所在的开平区公安分局已经把这个矿的矿主拘留了,但是该局两名副局长接受贿赂,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致使这名矿主逃到了国外(后迫于压力回国)。事后查明,其中一名副局长在刘官屯煤矿非法入股50万元,分红60万元。
据了解,一般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组成员是由多个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一结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也意味着调查组的解散,这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追踪制的缺乏,仅靠李毅中一人的“质问”,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有必要启动专门程序,制定专门的制度进行“全程紧盯”。
记者获悉,目前,中纪委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准备对近6年来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调查,那些因各种原因被“遗忘”的案件不久将大白于天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