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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4部委联合发通知:高温工作应当发津贴
2007-6-9 9:14:17 来源:新华社

 

    资料图片:5月26日,一名在天安门广场游玩的游客用衣服遮挡阳光。当日,北京烈日当空。14点40分,北京南郊观象台的最高气温已达到35.6摄氏度。 新华社记者 罗晓光摄

    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昨天(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刘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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