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尚需政策辅助
慈善事业发达国家的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界定及其财务活动大都有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目前有很多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不得不采用工商注册登记的办法。而这样操作,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就使这些非营利性的组织得像营利性企业一样纳同样的税。
许多国家都有专门鼓励纳税人捐款给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比如说捐款多少就可以享受扣税甚至免税优惠等,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样的法律。相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企业向慈善机构的捐赠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限制在年度应纳税额的3%以内。如果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样的规定无疑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慈善机构的发展。
公益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慈善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公益时报》总编辑刘佑平曾公开表示,对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政策环境而言,现有法律、政策尚不足以规范和保护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我国尚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公益慈善组织的实体内容的法律与法规条款,包括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性质定位、公益慈善事业运行的政策规范、监督机制及机构的活动领域等方面,都缺乏完善、系统的法规政策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