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
“撞了白撞”是一些媒体和公众的误读,事故分清责任后承担义务是最佳出发点,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不存在强弱之分。
●郝劲松: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违反民法通则相关原则。依据《立法法》,他不日将书面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条例。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用这句话来形容公路上的机动车和铁路上的火车对于事故责任大小的对比,再恰当不过了。
即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2004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两项条款,都有“但是”的字样,法学界称之为“但书”。比较但书可以看出,铁路事故适用“不”,公路事故适用“减轻”。
同样是机动车,同样是“路”,差距怎么如此大呢?
至此,再次引发了“撞了白撞”的一场大讨论。
彼时:汽车“撞了白撞”
此时:火车“撞了白撞”
有关“撞了白撞”的话题,始于汽车,不过那已经是八年前的事情了。
1999年,沈阳市出台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从而使“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规形式面世,当时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和争议。
那时“撞了白撞”似乎成了各地方立法的潮流,被赞为对责任和秩序的一种全新追求。
深圳、上海、重庆、鞍山、抚顺、郑州、乌鲁木齐、济南等城市,相继推行或曾推行过类似规定。这一方面反映了当地管理部门痛切地感受到交通管理混乱根源有很大部分在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违章上面;另一方面表明,广大交通参与者也对日益上升的流血交通事故深恶痛绝。
在2004年实施的道路安全交通法,将上述“撞了白撞”的地方性法规全部纠正为,不管什么原因,“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
那时在铁路事故处理上,还适用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
当时铁路方面完全免责的条款,即“凡利用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费用”。
也就是说,截止到今年9月1日之前,铁路路外人员非铁路原因伤亡的,可获得最高300元的补偿。
从以上的对比上看,在1999年至2004年这一阶段内,很多地方公路方面的事故是“撞了白撞”;而铁路事故,多多少少还可以得到些补偿。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因为路外人员伤亡,最多补偿300元而一直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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