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撞了白撞”一说,部分专家也持有不同观点。
一位参加了道路交通法制定工作的专家分析认为:其实是否“撞了白撞”是法律层面上的一个问题,如果引申开来呢?还存在一个人们都忽略了的第三方应该承担的责任,那就是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这里所说的政府责任,是指在有法规明确铁路以外的行人或其他和火车如何行使各自的路权的情况下,却鲜有法规规范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如何完善与人们路权有关措施的设施。
这位专家做了一个假设:如果一条长5公里的路段,仅在两端各有一个交道口或其他通道,而距两端各2.5公里处有一行人欲过马路,这时让他走交道口,恐怕不现实;可如果他就地穿越铁路,并发生事故,这时仅让这个撞他的火车承担相关责任,则显得不公平,但由于没有相关法规,无法追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交道口或其他通道设定过少的责任,只让铁路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明显有些不公。
据这位专家介绍,在沈阳市,沈山铁路南线是个事故多发地,2006年这里共发生了17起伤亡事故,15人被火车撞死。从2007年1月份到3月份,沈山铁路南线4公里处就发生了3起火车撞人事故,其中2人死亡。这些事故中,几乎全部是因为行人违章所至。如果不用一个足以引起这些人高度关注的法规去影响他们的话,事故是不是还会增加?如果单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铁路企业是不是也很冤枉?
专家认为,“撞了白撞”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些媒体的误读,事故分清责任后承担义务是最佳出发点,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不存在强弱之分。
“当然,选择一条不是‘撞了白撞’,也不单纯是‘无过错责任’的中间路线,最好。但这条中间路线怎么选,是什么内容,这也许是我国交通安全发展过程中需要突破的一个大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