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一些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成功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不过,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仍需要探讨。
大凡爱美的女士,莫不希望自己能有天使的脸孔,魔鬼的身材。法律移植和女人整容其实也有些许相似。自晚清变法以来,我们对法律现代化孜孜以求。虽说中国法统源远流长,但无论是清末民初的“西风东渐”,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取法苏联”,在法律移植方面是都下了很多工夫。
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移什么,怎么植。比方说我们所引进的陪审制度,一直就非常引人关注。
说到陪审,必须先弄清几个基础性的概念。我国现时之“陪审员”,与我们在好莱坞法庭大片中所见到12人陪审团可是两码事。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扼住了审查起诉的咽喉,决定着审判程序的发动。小陪审团则在法庭上分享了法官的审理权,担负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英美诸国在“消极的国家,主动的公民”这一理念之下坚守陪审团制度,其意在以公民参与司法校正因法官高度职业化而带来的司法专横。而陪审团成员来源的广泛性及陪审团不受干涉的判断权,体现出人民主权与权力制约的理念。
陪审团制度虽然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人文价值,但也由于背离了司法的职业化和精英化而饱受非议。不可否认,在带来司法民主的同时,陪审团制度也确有其内在的弊端。如陪审团的组成过于庞大(通常多达12人),且多要求全体一致才能得出结论,一旦有一位成员的意见与其他陪审团成员相左,就极易导致案件的“悬而不决”。因此,即便在最为推崇陪审团的美国,这种无法实现司法效率的制度也只适用于极少数案件的审判。
而我国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这在渊源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有着更多的亲近。应该说,我国自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一些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增进了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民众的联系。
不过,任何制度都需要完善。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以及陪审案件范围的确定等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和文化教育程度、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建立适应现实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的一个问题是,在参审制下,陪审员的作用事实上等同于法官,这就意味着陪审员不但需要从自然理性出发去判断事实的成立与否,还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海洋里找出可以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这对陪审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假如我们对陪审员的来源明确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则又有违陪审制度内在的“草根性”。
正因为参审制在民主性与专业性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有法律专家指出,“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中国作为参审制的引进国,尽管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多次从制度上,甚至从立法上扶持人民陪审员制度,但“陪而不审”的现象仍然是需要解决的难题。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仍是需要探讨的现实问题。
日前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最高法院正在酝酿出台一项新规,将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我们期望从国外移植来的“参审制”,能适应我们的诉讼模式和司法传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