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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2008-1-11 9:03:48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打印 ]

 2007年年底,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就“中威船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约1.9亿元人民币。1月4日、7日,被告和原告分别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原告在胜诉后也提起上诉,部分原因是对判决赔偿金额不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33亿元。童增说:“主要是原告当时的损失比较大,他的标的额是法院判决数字的10倍。法院在计算物价指数时算到了1988年,以后就没有计算。原告决定上诉,希望一次性解决问题。”

  作为民间对日索赔的发起者之一,童增曾经给原告提供了许多帮助。他对原告的上诉请求持乐观态度。他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也是民间索赔的案件,是二战遗留问题,但是和慰安妇案、劳工案不同,是经济方面的案子,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国际法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原告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这起旷日持久的对日经济索赔案,源于日本侵华时期的一桩租船合同纠纷。由于时间跨度长、诉讼标的额高,被媒体称为“中国民间对日经济索赔第一案”。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30年代。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原中威公司的“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但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从1958年起,船舶所有人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已收并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约合人民币1.9亿元)。

  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具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艘货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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