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领域反腐倡廉有新规
中国第一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专门规章《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这部由监察部与原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制定规章规定,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将受到处理。
根据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海的;(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对含不同用海类型的同一项目用海或者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项目用海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四)明知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仍颁发涉案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用海项目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六)违反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处分规定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二)违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三)非法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将由国家许可管理
为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