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效果上看,省级政府在经费统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邢世忠委员说,地方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除个别省外,省级承担的比例超过了60%。其中,贵州、广西、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安徽、江西分别达到97.3%、75%。
“还有令人忧心的问题没有解决”
这次执法检查,邢世忠委员跑了云南、安徽、江西等八九个省,既看到了《义务教育法》取得的令人欣慰的成绩,也发现其中仍面临着许多困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落实,目前看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仍处于起步阶段,建立新机制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邢世忠委员说。
实施新机制后,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虽比改革前有所提高,但很多地方仍反映,目前的保障水平,只能维持学校基本运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规模较小的学校困难更大。许多农村学校的教学设备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在一些高寒、缺水地区,有的学校仅采暖费一项,就要用去公用经费的一半以上;相当一部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仍然不足,条件简陋,至今还有两三个学生挤一张床铺的现象;有些学校只能在公路等公共场所上体育课,师生安全没有保障;有的地方由于贫困面大,对贫困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覆盖面小、补助标准低。
“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目前虽然已确定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但接收的公办学校在数量上仍不能满足需求。”邢世忠委员说,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失了正常的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在监护和健康成长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关注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由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大约有1.5亿人,这些人员的子女,大约有600万人被带到了城市,还有2200万人留在了家乡,总数约占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17%,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
检查组建议,对这些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要求流入地政府多一些责任,多增加一些投入。同时,流出地政府也应加强对流出人口子女受教育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
按照新机制的实施步骤,国务院计划在2009年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为解决目前存在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偏低的问题,检查组建议国务院提前出台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检查组指出,要依法做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地方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资金要全额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单独列项,切实到位,便于人大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