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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6-10-27 10:36:09 来源:新余日报 点击:

  近日,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相应调整,养老新政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缴费和享受将充分挂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待遇将越高。
  此次改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新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采取新办法。
  

新办法促进职工参保

  根据新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本次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引入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克服了原办法规定的职工退休时不论历年缴费多少,均统一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弊端,有利于激励职工在工作年限内多缴费。同时,也改变了老办法凡缴费满15年以上,不论缴费年长短,均按照职工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的办法,有利于促进职工自觉延长缴费年限。
  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与本人退休年龄平均余命年限相挂钩的方法,形成了退休早,平均余命就越长,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额越小的机制。有利于控制早退休,鼓励晚退休,且基本可以保证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与退休后有生之年相一致。
  
五年过渡期确保待遇稳中有升

  为使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养老金水平稳中有升,同时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部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法按新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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