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日前,新余市制定并下发了《新余市建立优化经济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监测点和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使工作取得成效,在全市有代表性的各类企业中设立了20个监测点并聘任了20名监督员,监测点的责任和义务有:一是参与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是及时向市行政投诉中心反映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三是每季末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报送本季的监督情况;四是参加市行政投诉中心组织的有关监督活动,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监督员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一是对与监测点相关的项目立项、报批等方面的服务进行监测;二是对与监测点相关的检查、收费项目进行监测;三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执法执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监督有关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索、拿、卡、要”等方面的问题;五是监督扰乱企业周边和工程建设环境,侵害投资客商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问题。 被确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其监测点资格保持三年,监督员聘期三年。监测点、监督员在其履行职责期限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撤消其监测点、监督员资格。每年年底,由市监察局对监测点、监督员履行监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取消其监测点、监督员资格。对监测点和监督员监测、反映的问题,市监察局将根据《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并将重大监测结果上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