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实质性措施帮助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此举是为了全面支持新余农村合作银行稳步健康发展,促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地服务新余经济社会发展。 据悉,这次清收处置工作重点是清收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村组集体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拖欠合作银行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良贷款本息,以及合作银行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合作银行贷款。 这次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到年底全面结束。在对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和担保贷款的清收上,我市规定,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的限期在2007年6月30日前归还;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限期在2007年7月30日前归还;对借款或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限期在2007年8月31日前归还。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到逾期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从规定归还期满的次月开始,主管单位除每月发给责任人400元生活费外,扣发责任人其余工资予以归还在合作银行的到逾期贷款;对拒不还款、无故刁难或阻碍工作人员清收贷款的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采取诫免谈话、调离重要岗位等手段责成相关人员归还到逾期贷款。 为了确保整个清收处置工作达到预期目的,我市规定,凡国家公职人员和合作银行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未还的,由组织、人事、监察及相关主管部门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实行停职、停岗、停薪。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的,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将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市人民银行、新余银监分局将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合作银行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对规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实行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