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渝水区新溪乡楼下村村民龚小女躺在病床上为一笔巨额的医疗费用发愁,工作人员及时送来了6000元大病救助金,龚小女感动得热泪盈眶,她说:“我只是试着给乡里民政所打了个电话,没想到竟然领到了政府的大病救助金。”龚小女身患心脏病,为筹集昂贵的治疗费用,亲戚朋友几乎借遍了,民政部门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为她办理了6000元“事前救助”,解了燃眉之急。这是我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积极实施城乡医疗大病救助制度的一个缩影。去年1~12月,全市医疗救助对象2536人,发放救助金1121.71 万元,其中救助城市大病对象1469人,人均救助金额4422.7元;救助农村大病对象1067人,人均救助金额4419.6 元。 病前病中病后救助暖民心 近年来,我市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城乡医疗救助的新途径、新措施、新办法。在救助范围上,坚持以城乡低保对象为主,适当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和救助病种。在救助程序方面,采取“大病医前救助”、“基本医疗救助”、“大病医后救助”“大病关怀救助。”等措施,建立起“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救助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时效性,使困难群众能够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带来的好处。 经确诊患有规定的12种大病且无钱看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凭诊断书直接向县(区)民政局低保中心申请提前救助,救助对象凭低保中心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市内公办医院进行治疗,享受一次性限额为3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民政部门定期进行结算,此举为患大病的困难群众开辟了无钱到医院就医的“绿色通道”。去年全市共有41人享受了医前救助,救助金额14.85万元。 建立五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分宜县和渝水区分别按五保对象400元/人/年、200元/人/年的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给农村五保对象作为基本医疗救助金,用于五保老人门诊看病。同时实行“三免四减半” 的优惠政策,即免交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和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后,按全年个人承担费用的50%予以医后救助;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自己拒绝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可给予各类最高救助标准的50%的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 确保救急救命钱发放到位 为了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我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把实施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为困难群众做实事、解难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市、县(区)分别成立了由政府领导挂帅,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同时制定《城乡医疗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办)成立相应的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村(居)委会成立社会救助站并承担具体业务。 为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我市切实加大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力度。县(区)财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账,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区)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动态管理,及时预拨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县(区)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专户,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居(村)、乡镇(办)、民政局三级动态评议、审核、审批,做到 “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后,再通过银行直接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让城乡医疗大病救助真正发挥救急、救命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