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承诺服务 发展规划 政务信息 广电传媒

 
基 本 概 况
主 要 职 能
内 设 机 构
领 导 班 子
直 属 单 位
 
当前位置:首页 > 广电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2006-3-7 16:09:31

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科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811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

收费标准:

许可数量:无限制

办结期限:20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 办公场地证明;

6.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 :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局。

(四)制作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江西省新余市广播电视局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49号 电话:0790-6441990
技术支持:江西广电网络新余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