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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2006-3-7 16:11:10

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科

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1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

收费标准:

许可数量:无限制

办结期限:20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许可条件:

1、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地区;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

3、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施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 :同审查标准。

(四)制作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
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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