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科
办理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收费标准:
许可数量:无限制
办结期限: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
4.宾馆饭店星级证书复印件 。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国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所在地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均不能解决该单位收看国内电视节目问题;
2、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4、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实施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单位持广电局《申请表》到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四)决定:同审查标准。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的单位报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五)检验检测:同审查标准。
安装单位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广电部门(境外节目会同国家安全部门)对申请人已安装调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检验。检验检测人员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质量、终端数等进行现场查验,填写检验检测报告,报领导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六)制作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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