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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 2006-4-10 15:04:49 |
每年对县区广电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了解执法情况,评审行政处罚案件。 2、随机检查 根据执法情况、上级广电部门的要求或从上报的备案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随机抽查,专题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3、专案督办 对重大执法活动或案件,予以专门督促办理。 ㈢情况通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广电局。 十四、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㈠设立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8、执法方法不妥并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法行为。 ㈢行政执法中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1、因承办人的故意或过失,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3、因鉴定、勘验、记录错误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4、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5、单位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㈣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进行执法所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㈤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承担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大会检讨; 4、通报批评;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赔偿损失; 8、辞退; 9、刑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㈥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或者适用上条所列处分。 ㈦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㈨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 ㈩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从重处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人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错案或执法过错案件: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广电部门败诉的; 2、经行政复议,原处理决定被改变或者撤消的; 3、经查实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 4、其他。 (十三)追究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五)建立内部评查制度,每季度末对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年底进行总评查。 (十六)对县区广电部门实行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县区广电部门有错不纠,责成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争议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本局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县区广电部门执行。 (十七)各级广电部门对错案或执法过错的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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