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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6-4-10 15:04:49


 四、执法主体与职能机构的关系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是新余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主体各内设机构实行分工负责制;内设机构对主体负责;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章  执法主体责任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新余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以下领域履行执法职责:
 一、广播电视台(站)及传输覆盖网络的设立和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活动;
 二、广播电视创作、发行单位的设立及制作、交易、进出口活动;
 三、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传输、发射等活动;
 四、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活动;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局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一)负责广播电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审定本局起草的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
 (三)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立案、结案审查,主持重大处罚案件的审议、处罚决定的审批,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并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五)组织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向上级汇报重要案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法制、社会行业管理工作副局长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局和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法检查,对全市广播电视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组织拟定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剧制作单位、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和撤销,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督促、指导办公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批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五)督促、指导社会管理科对有关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主管科技工作副局长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广播电视科技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草拟广播电视科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对全市广播电台频率、电视台频道和发射功率,对专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设立或撤销,对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督促、指导科技科对有关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四、主管宣传工作副局长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宣传、文艺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草拟广播电视宣传、文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对广播电视文艺创作题材,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交易、进出口以及广播电视宣传等方面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督促、指导宣传科对有关的广播电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以及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第二节  办公室责任
主要执法职责
(一)拟订规范性文件
 1、拟订或组织有关科室草拟本市广播电视规范性文件;
 2、组织对相关法规性文件的修订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二)核定处罚
 1、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审查和备案工作,按照行政处罚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2、负责对检举、揭发举报的案件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监督执法
 1、监督检查全市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广播电视法律规范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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