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广电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
|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 2006-4-10 15:04:49 |
2、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填报《立案审批表》; 3、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告知检举(举报人)或批办机关(或领导)不予立案的理由; 4、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管辖权移交,并填制《案件移交书》。 二、调查取证 1、根据需要,制作、送达《接受处理通知书》;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法律文书; 3、扣押违法物品、收集证据、开具《物品暂扣、封存清单》。 三、责令改正、撤案 1、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予处罚的,制作、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经查当事人行为不违法的,制作报批《撤案报告》; 四、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告知 (1)被查实的违法事实; (2)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当场处罚 (1)制作、宣读《当场处罚认定书》; (2)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五、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重的。 1、制作、报批《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 (1)依《调查终结报告》量罚建议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被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的处罚意见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接受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维护或变更原作出的处罚意见; (4)对停止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性的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或个人500元以上,对经营性的罚款2万元以上)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转局办公室。 3、处理决定的送达 (1)根据行政机关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3)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收的,依法留置送达。 (4)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 六、执行 1、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直接)收缴的,当场(直接)执行,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在二日内缴指定银行。异地执行的应在返回行政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缴指定银行。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在时效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结案 1、制作报批《结案(备案)报告表》; 2、整理案卷宗、归档。 第六章 执法责任制度 一、组织领导、协调制度 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的实施计划、方案和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 (四)指导、监督县区广电局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 局社会管理科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法制学习培训、持证上岗制 (一)全员学习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广播电视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并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市培训活动。 (二)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广电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