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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6-4-10 15:04:49


 (三)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国家和上级广电部门以及广电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至少集中学习一次。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备案。起草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报省广电局备案。
 (二)清理。每三年对本局起草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正的修正。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行使执法权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现场执法机构行使执法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不能对外行使执法权。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公示。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及时办理或答复,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负责将来人领到具体承办的科室。
 5、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要完善本部门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
 6、行政救济方法公示。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限期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责令及时改正。
 7、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公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广电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五、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事项应视为重大执法事项,应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由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1、责令停播、取缔许可证照或罚款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3、重大播出事故及重大产业经营纠纷案件;
 4、重大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5、其他重要事项。
 六、调查与处罚决定分离制度
 各科室负责执法活动中的日常稽查工作和案件的调查工作,除行使一定的当场行政外罚决定外,对其他案件的处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可提出处罚建议,由相关科室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书,最后报局领导审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罚缴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的罚款,一般不准当场收缴,应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的罚款专户缴纳,经执法人员核对后报单位领导审核;确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收缴的罚款解缴银行罚款专户。
 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执法人员逾期未上缴当场处罚罚款的
 (2)执法人员隐瞒行政处罚罚款入帐情况的;
 (3)私设帐户、截留、坐支、私分行政处罚罚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首问责任人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外来人员来本局办事时的第一接触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
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及时请示有关领导;
对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有关科室;
 (四)对因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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