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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
| 2006-4-10 15:04:49 |
九、一次性告知制度 外单位人员或基层的同志到我局办事,有关科室工作人员必须把需要告知的全部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方;群众到我局上访或通过电话访,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把需要告知的全部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方。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给群众造成负担或不便的有关人员,第一次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由监察室给予书面通报告诫;三次以上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十、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先经本局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有关科室决定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执法承诺制 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广电部门的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㈠工作目标 依照广播电视法规和规章对全市广播电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把握广播电视宣传舆论导向,规范广播电视行业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㈡服务内容与标准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局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局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原则的范围内,尽量帮助解决;对群众的疑难、误解,要耐心解释、说清原由,不得敷衍、推诿。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者,主管领导要给予批评;影响恶劣者,要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局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对属于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负责办理的科室。凡不执行规定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调离岗位。 3、许可事项的办理。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及时地予以办理。对未获审批的,要说明理由。对误期办理的,或应审批而不予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向申办方道歉。 4、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局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5、执法过错追究。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十二、行政复议制度 ㈠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区广电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㈡复议机构 本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行政复议决定机构,办公室为具体承办部门。 ㈢复议受理程序 1、申请人以电话、信访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办公室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当事人书面申请复议的,办公室自接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不属于本局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办公室自接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转送至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办公室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上述材料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出有关证据材料。 ㈣复议审查 1、办公室进行复议审查以书面为主; 2、审查内容主要为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适当、证据的合法与完备; 3、办公室在审查复议案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4、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㈤复议决定 办公室在审查复议案件后,提出复议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后,报局长审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㈥相关文书送达、归档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文书送达、归档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㈦有关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㈠行政处罚备案 1、有关科室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汇总报局领导; 2、县区局及本局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行政处罚案件,于作出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广电局。 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1、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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