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十四、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五十五、未按照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五十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十七、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五十八、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十九、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