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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六十、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机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六十一、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二、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六十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机构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六十四、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机构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十五、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六十六、 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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