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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十七、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六十八、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七十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机构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的;
 七十二、违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七十三、传播《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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