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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七十四、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七十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机构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十六、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十七、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七十八、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没收设备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七十九、违反《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2)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
 法律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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