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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三、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收缴其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五、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六、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七、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八、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九、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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