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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
| 2006-5-11 16:47:19 |
十、教育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十一、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十二、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十三、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十四、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五、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十六、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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