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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十七、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十八、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十九、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二十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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