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广电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
|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
| 2006-5-11 16:47:19 |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二十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二十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二十六、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二十七、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二十八、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二十九、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三十、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