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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处罚种类: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三十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十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三十四、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三十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三十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三十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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