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位置:首页 > 广电局 > 办事指南 > 正文 |
| 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
| 2006-5-11 16:47:19 |
三十八、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三十九、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四十、 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四十一、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四十二、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取缔、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四十三、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取缔、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四十四、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取缔、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及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