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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2006-5-11 16:47:19


 (三)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四十五、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四十六、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四十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三)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四十八、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四)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四十九、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五十一、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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