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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失职追究制度(试行)
2006-2-27 11:04:14

第一条   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申办事项延办、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诉讼而导致败诉,或者违反法纪,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办案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  违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4、  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5、  非法扣押、冻结、没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6、  私自处理、截留罚没的财物;

7、  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财物;

8、  有作为违法的。

第三条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检讨、通报批评、警告直到党纪处分。

第四条    对知法犯法,多次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将给予严惩。

第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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