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不是对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发挥第二审程序的“把关”作用,防止冤错案件发生。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要求,采取适合二审程序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理由,控辩双方有争议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审理。
各地高级法院着手开展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准备工作
自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全国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已经着手开展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今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案件第二审实行开庭审理。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并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而急迫的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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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对死刑二审进行改革|
目前二审普遍不开庭,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用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
专家观点:二审开庭审理可以防止错案冤案
陈卫东:二审应该开庭,这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开庭是一种普遍,只有个别的事实认定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才不采用开庭方式。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司法的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这个在过去很难执行下去。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它推动了整个二审审判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陈瑞华:中国二审分两类,一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法院会高度重视;目前的问题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条件是,法院通过阅卷,认为事实不清,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