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题:“经济宪法”步入正式立法程序——透视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邹声文、孙玉波、张宗堂
当公众对垄断行为反映十分强烈之际,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济领域“无宪”状态呼唤“经济宪法”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人突然发现,由于缺少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经济领域处于一种“无宪”状态。
有鉴于此,我国自1980年起,先后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
各种迹象显示,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
2004年2月,商务部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的多个相关部门,成立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邀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0名专家组成了专家小组。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桌面上。
制度安排力求“宽严适度” 既重“约束”又重“导向”
“要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功能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谈到反垄断法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检视这部法律草案可以发现,草案在发挥反垄断立法的两大功能上真是仔细拿捏分寸、用心良苦—— 一方面,草案参照国际惯例,对典型的、世界各国有普遍共识的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安排上努力做到宽严适度,以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的能力,促进其改进技术、提高质量。
一方面,草案要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草案又要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以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
一方面,草案要建立一套灵活的应对机制,能够发现并制止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的并购行为;另一方面,又要鼓励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并购。
一方面,草案要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确立起来,便于操作执行;另一方面,又要留有余地,以便通过积累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后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在反垄断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力求‘宽严适度’,既重‘约束’功能又重‘导向’功能,是草案的一个鲜明特色。”一位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这样评价。
借鉴国际经验 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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