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研究并拟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的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 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地方法规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负责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并申报县级以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申报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 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
(五) 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其建设、维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有关部门委托,编制我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审查、申报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定和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 直接领导新余人民广播电台、新余电视中心(新余电视台)等直属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七) 指导和组织全市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八) 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九)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
依据:《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