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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2006-3-16 10:08:19


  第二十四条 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在入网认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申请单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广电总局视情况取消对有关机构业务的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不按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广电总局将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8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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