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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 |
| 2006-3-16 10:11:45 |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复; (五)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 (六)复议机关的复议结论; (七)不服复议结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和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审查终结作出复议决定后,复议机构应对有关复议的所有法律文书和材料进行认真清理、鉴别和编号,及时归档。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将复议情况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复议工作的资金和工作条件,保持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作的统一样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6号令)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广发政字[1993]26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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