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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
| 2006-3-16 10:22:13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1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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